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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000553692/2024-12118主题分类:其他发布机构:祁各庄镇
发文日期:2023-12-18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
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
发布机构:祁各庄镇 发布日期:2023-12-18

 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

 

 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,进一步优化容貌景观,提高管理水平,根据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和《廊坊市区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镇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内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、个体工商户及住户,是对门前区域承担管理义务的具体责任单位(以下称责任单位)。

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“门前五包”,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行政机关,承包管理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秩序、建筑景观美化、车辆停放秩序、铲冰清雪和物料堆放及绿化、门前经营秩序等项工作。

 第四条 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,应当遵循“政府领导、部门管理、多方参与、公众监督”相结合的原则,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。

 第五条  综合行政执法队是镇政府落实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(以下称主管部门),负责组织协调、监督管理镇域范围内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单位,定期组织开展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情况的检查活动。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责任区域内的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  主管部门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责任书,并检查责任单位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的具体执行情况。

第七条  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改善容貌和环境秩序的义务;对不履行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的责任单位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。

第八条  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主管部门签订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责任书,并制定本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,落实具体管理人员,负责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。

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责任书应当明确各单位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的责任人、责任范围、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。

第九条 责任单位“门前五包”的工作范围,包括责任单位的临街建筑物、门前场地和公共设施。各责任单位及“门前五包”的具体范围,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。确定各责任单位及“门前五包”管理责任区域的原则是:

 (一)镇域内道路两侧临街庭院、建筑、土地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是责任单位;临街二层以上建筑物属于多家共有产权或者共同使用的,一层临街房屋的产权人是责任单位。产权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,从其约定。

 (二)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,其责任区横向为建(构)筑物沿路的总长,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;纵向为本单位临街一侧建筑物墙基至便道路缘石(无路缘石的,至道路中心线)。

(三)各单位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、停车场、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的,由集贸市场、停车场、存车处的管理机构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,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,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。

 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工作:

 (一)包环境卫生秩序

    负责责任区的清扫、保洁,达到门前环境卫生整洁。做到“十无”,即无瓜果皮壳、无纸屑塑膜、无烟蒂痰迹、无污渍遗撒、无污水淤泥、无拉挂晾晒、无尘土砂石、无污水粪便、无积存垃圾、无渣土杂物。

 (二)包建筑景观美化

 负责规范设置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、空调设施、遮阳遮雨设施;

 负责定期对责任区楼体、墙体立面进行清洗、粉刷和美化;

 负责责任区楼体、墙体、门口的夜景亮化的设置、维修、保养等管理工作,确保亮化设施功能齐备、正常使用;

 负责责任区内建筑墙体、橱窗、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、小广告的清除工作;

 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设施的规范设置与维护工作。

(三)包车辆停放秩序

负责责任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管理。非机动车摆放整齐、有序;机动车统一按照规定方向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;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劝导、纠正。

(四)包铲冰清雪和物料堆放及绿化管理

负责及时清扫、清理责任区内的积雪积冰,临街施工现场按照批准要求规范堆放物料。协助园林管理部门管护好门前花草、树木和绿化设施。及时制止举报攀折、损坏花草、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。

(五)包门前经营秩序

负责责任区内经营秩序的维持,做到门前无店外经营、占道经营、流动商贩、乱摆摊点、乱堆杂物,确保门前秩序井然。

 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规定的义务,保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。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;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,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第十二条 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,可以由责任单位自行管理。自包有困难的,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专业公司,负责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。无论自包或者委托代包,均由责任单位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“门前五包”责任书的整洁、完好,并悬挂在本单位醒目位置,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十四条 对执行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,主管部门应当提请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 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,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,责令限期改正;对拒不改正、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,由主管部门依据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,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;情节恶劣、造成严重影响的,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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